2022年9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邦民法院依法公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及被告单元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障碍流行症防治一案,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单元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判科罚金邦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承租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冷库及丰台区西南郊果品冷库的部门库房。 2021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某先后自泰邦等地进口冻带鱼存放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冷库内。入库前杨某某未向冷库提交货色核酸检测、消毒注明等资料,也未对货色及库内货架举行消毒。被告单元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对货色产地举行核实,未检验核酸检测、消毒注明,且正在常日消杀经过中未对库房内情况及货架举行消杀,未端庄施行邦产货色与进口货色分区存放的章程。 以来,杨某某正在明知疫情防控时代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冷库该当分区存放邦产和进口货色,且西南郊果品冷库不肯意存放进口冷链食物的环境下,仍指挥薛某某等人将进口标签调换为添置的标有邦产公司字样的冻带鱼标签,并将冻带鱼存放于西南郊果品冷库。 2022年1至2月,本市房山区、丰台区接踵显露新冠病毒阳性病例,个中薛某某为首发病例。经检测,杨某某承租的两处库房内货色外包装及情况等众处点位显示新冠病毒阳性。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杨某某正在疫情防控时代租用冷库违规存放进口冷链食物,不只未向冷库提交货色核酸检测、消毒注明,也未对货色及货架举行消毒,且将进口冷链货色与邦产货色存放正在统一冷库中并指挥他人将进口标签调换为邦产标签,拒绝施行县级以上邦民政府、疾病戒备驾御机构遵从流行症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步调,正在客观上变成了新冠病毒的撒布。 被告单元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正在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时代,未对入库的进口冷链食物产地等举行查对,未检验货色的核酸检测、消毒注明,未对库内情况及货架举行消杀,未端庄施行进口货色分区存放的章程,拒绝施行县级以上邦民政府、疾病戒备驾御机构遵从流行症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步调,正在客观上变成了新冠病毒的撒布。 被告人杨某某及被告单元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举动均已组成障碍流行症防入罪,被告人王某某动作该公司的法定代外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动作副总司理,均是直接掌管的主管职员,应遵从障碍流行症防入罪科罪科罚。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要紧不法真相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科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占定。 |